根據比利時金融監管機構發布的一份通信,比特幣和以太幣等加密貨幣不能被歸類爲證券或投資工具。當局試圖澄清此事,指出數字硬幣可能會受到其他規定的約束。
FSMA:證券法不適用於比特幣和其他去中心化加密貨幣
爲了回應公民和企業的多次澄清請求,比利時金融服務和市場管理局(FSMA)解釋了爲什么它認爲比特幣、以太幣和其他類似的加密貨幣不能被視爲證券或投資工具。
根據其周四公布的立場,該國的證券法不適用於此類數字資產。此類資產沒有發行人,是由計算機代碼創建的,而不是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協議。
然而,監管機構指出,如果這些加密資產具有支付或交換功能,如果它們是可交換或可替代的,其他法規可能適用於它們以及提供某些相關服務的人。
FSMA進一步指出,盡管缺乏具體的立法,但如果加密貨幣被納入金融工具,並擁有個人或法律實體等發行人,就可以等同於證券。
爲了向利益相關方提供幫助,他們已經發送了越來越多關於加密資產財務規則的問題,當局採取了一項“逐步計劃”,爲其分類提供了一系列指導方針。
比利時金融監管機構強調,該計劃對技術持中立態度。“證券、金融工具或投資工具的資格並不取決於所使用的技術,”它解釋說,並補充說,它准備更新計劃,以反映未來的監管變化。
其中一個事件可能是即將通過的歐盟加密資產市場(MiCA)框架,該框架由歐洲機構和成員國在6月底達成一致。今年7月,FSMA就加密資產的分類展开了磋商。今年早些時候,監管機構出台了加密交易所和錢包服務提供商的注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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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比利時金融監管機構澄清比特幣和以太幣不是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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