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戶向吳說爆料,2022年初以來,某地稅務部門向其要求稽查個人所得稅。遭到稽查的大戶還有多人與詳細名單。目前程序進行了接近一年,仍未最終結束、產生最終的稽查徵收結果。該大戶出金約數千萬人民幣。2022年初,某些主流境內交易所也向稅務部門提供了大量有關部分大戶的交易等詳細信息。稅務相關人士解讀:個人所得稅中財產轉讓所得的納稅比例爲個人利潤/收益的20%,在上述具體案例中,應爲出金收益的20%。
全球各地目前都已經陸續完善對加密貨幣的相關稅法。中國由於將加密貨幣業務活動全盤定義爲非法,因此徵稅推進存在一些爭議,因爲對加密貨幣徵稅很大程度即代表承認它的合法地位。這與央行等金融管理部門的立場存在衝突。
2021年10月,國稅總局旗下中國稅務報刊登文章《防範虛擬貨幣帶來的稅收風險》,一定程度代表稅務部門的立場。
文章稱,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境外交易所此前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的服務,可以視爲“法無明文禁止”,但必須按照我國稅法,就其從我國境內取得的收入,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按照各虛擬貨幣交易所此前的交易額與收入情況測算,交易所行業總體稅收規模相當可觀,其余相關行業稅收更有待進一步釐清。
文章稱,盡管我國當前對虛擬貨幣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動進行了嚴格限制,但是從當前情況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全球範圍內的交易很難在短時間內消失,未來發展的方向也無法確定。同時,在當前法律框架內,我國對於個人持有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並未禁止,而虛擬貨幣的交易被定義爲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爲”,卻並未從法律上明確禁止。
文章強調:我國應完善相關財產申報登記機制,對持有大量虛擬貨幣的用戶進行實名登記與動態追蹤。在罰沒收繳、重組並購、破產清算等司法領域,要對虛擬貨幣的處置方式予以明確,避免國家稅款流失。此外,稅務部門應當主動與央行、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公安司法等部門聯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用於地下經濟、走私、洗錢、逃稅等非法行爲。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交易所提供信息與對大戶开展稽查,無疑就是“對持有大量虛擬貨幣的用戶進行實名登記與動態追蹤”。吳說亦了解,此前某頭部礦機廠商與大量礦工也遭到稅務稽查,但可能更多是企業行爲而非針對個人。
某資深稅務人士對吳說表示,中國對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非常寬泛,按照他的理解,任何中國國籍的人士,在境內或境外取得的收入,都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從這個角度來看,稅務部門有其徵稅的依據。從過去2年來看,發生很多針對直播網紅、明星的案例,共同富裕旗號下對大戶的稅收稽查變得更加嚴格,近期稅務局也通過 CRS 信息交換對高淨值個人的海外收入开展了調查。
但另一方面,中國檢察官報文章也指出,因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存在極大金融風險,近年來我國對其管制趨嚴,如果說2013年時還將其視爲特定的虛擬商品,那么當前在我國宏觀金融政策層面則一律禁止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體現其財物屬性的兌換、买賣及定價服務等均不被我國法秩序認可。在此背景下刑法不應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爲財物來保護。2021年《通知》第1條第4款規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如果加密貨幣相關活動不屬於合法,徵稅的最大難題也就卡在了此處。早在2008年圍繞網遊的虛擬幣就有過大量類似的討論。因此也有觀點認爲,對加密貨幣的徵稅需求,或許有可能倒逼加密貨幣行業在中國的合法化。
目前大力推進 Web3 發展的香港的情況則是:根據香港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號(《DIPN 39》)的修訂版,增加關於數字資產稅收的部分,稅務局會參考並運用「營商標記法則」原則,以確定所持有的數字資產是否應繳納香港利得稅。至於加密貨幣交易,將考慮獲利的性質,產生獲利的操作,以及獲利活動的地點而決定應否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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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重磅!國內若幹大戶加密幣遭稅務稽查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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