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利用虛擬貨幣、數字人民幣作爲媒介轉移贓款,還是普通的“兩卡”類犯罪,除了成立上遊犯罪的共犯,因而構成與上遊犯罪相同的罪名(如:开設賭場罪、詐騙罪等)之外,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隱罪)是更爲常見的高發罪名。
根據法律規定,幫信罪最高判3年,掩隱罪最高判7年,那么在當事人被指控涉嫌掩隱罪的時候,辯護律師的辯護策略之一,就是主張輕罪辯護。因爲若能改定幫信罪,鑑於該罪較高的入罪標准,根據實際情況,同樣的涉案金額,顯然幫信罪判緩的幾率更高,若剛達到法定的立案標准,甚至有爭取檢察院階段相對不訴的可能。
但有無主張罪輕辯護的可能,還是要根據兩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結合案件情況本身來判斷。我們結合本文中的案例,進行探討。(注:本案舉例的洗錢團夥的作案手法在實踐中很常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作者 | 邵詩巍律師
01
提出問題:虛擬貨幣交易,U商爲什么被定掩隱罪?
其實在看守所會見不少當事人,邵律師都有一個很深切的感受,由於幣圈刑事案件是一個相對比較小衆的領域,當事人本身作爲交易鏈條中的一環,本身就存在很大的視角盲區,再加上如果委托的律師沒有代理涉幣類案件的經驗,那么可能直至案件到達審查起訴階段可以閱卷的時候,當事人都不知道自己的行爲爲什么涉嫌犯罪。
我們來看個案件,當事人的視角下案件情況是這樣的:
A在TG上認識了B,問他要不要做點小生意,可以通過买賣虛擬貨幣的方式賺取差價收益。A對此表示很感興趣,B就帶着他入門了,先從冷錢包是什么學起。因爲A剛上路,B不僅賣U給A,也會給A介紹客戶。
B告訴A,這生意千萬要小心收到來路不明的贓款,建議A一定對客戶做好KYC。於是A謹記。另外A也看過不少邵律師的文章,知道在交易時如果對方指令第三人打款給自己,會有風險,於是A想到了一個好辦法:要求买家必須本人到銀行存人民幣現金的方式匯款給自己,同時要求买家拍攝視頻(視頻中有买家的匯款單和身份證原件),向A承諾自己的資金來源合法,交易目的真實,如有損失,風險自擔。A收到款後,取現,並將取得的現金再次找B买U。
我相信大部分有過虛擬貨幣交易經驗的人看到這一交易過程,都會覺得A的KYC審核義務不說100%,也盡到90%以上了。
但沒過多久,A就被以掩隱罪被刑拘,B聽到消息後消失了。
關於該案,我們需要思考兩個問題:
1、爲什么A會被定掩隱罪?
2、在涉案金額比較高的情況下,如果A的行爲真的構成犯罪,該案有變更爲幫信罪的可能嗎?
02
區分幫信罪與掩隱罪立案標准,具有重要意義
1、幫信罪的立案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2條第1款第2項規定了“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爲幫信罪的“情節嚴重”;
2022年《關於“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進一步明確了單向流入涉案信用卡資金超過30萬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經查證系詐騙資金的適用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文號:法釋〔2019〕15號
第十二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爲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2、掩隱罪的立案標准
(1)掩隱罪並無明確的入罪門檻。換句話說,是否有明確的涉案金額,不是認定行爲人構成本罪的硬性要求。
在2015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5年解釋》)中,曾對掩隱罪規定了立案標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但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規定前述標准不再適用。
(2)掩隱罪情節嚴重(3~7年)的定罪標准仍按照《2015年解釋》的規定。
簡而言之,若涉本罪的價值總額達10萬元以上,或者收益10次,或者3次以上+價值總額達5萬以上,屬“情節嚴重”。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爲致使上遊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爲,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遊犯罪予以追究的。
現在我們回到文首的案例,假如涉案金額爲10萬,如果是幫信罪,那還達不到立案標准,如果是掩隱罪,法定刑可以判3年了(當然,實際刑期需要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認知能力,獲利情況,有無被害人諒解,有無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等等,因爲這些需要根據每個個案的情況而定,就不在本文中討論了)。
03
普通人理解的“明知” ≠ 司法機關理解的“明知”
刑法第312條掩隱罪和刑法第287條之2幫信罪,都要求行爲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收益、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幫助。
邵律師也相信任何一個人都不會內心明知他人涉嫌犯罪,爲了賺取極其微薄的“好處費”收入,仍選擇冒着自己被判刑的風險幫助他人接收資金。很簡單的道理,人都是趨利避害的生物,風險和收益不成正比的事,誰幹?
但從律師工作的角度,關於此類罪名,邵律師輕易不會做無罪辯護,原因有兩個:
1、隨着“斷卡”行動多年來的持續推進,無論是幫信還是掩隱,辦案民警都太熟了,案情大體也不會太復雜,冤假錯案的概率太低了;
2、同樣,由於司法機關持續打擊兩卡類犯罪,洗錢的手段早已由法幣轉移至虛擬貨幣。所以司法機關會對U商或者普通的炒幣者都抱有先入爲主的負面印象。如邵律師此前文章當中某同志略帶個人情感色彩的評論:
所以,我們不得不接受的事實是:司法機關對於當事人是否“主觀明知”上遊涉嫌犯罪,從證據證明標准的角度來看,要求是越來越低了。
如果一定堅持無罪辯護,或者是案件本身定掩隱罪並無爭議的情況下一定要主張案件應定幫信罪,後果是什么?
再次講講2023年內蒙古法院判決女碩士出U被定掩隱罪的案件【 (2023)內0602刑初203號)】。2022年,碩士研究生許某爲了賺取差價,出售價值20萬人民幣的泰達幣(2.7萬U左右)後,使用自己銀行卡收款並立即從銀行櫃台取現。經查,有9.9余萬元屬於電詐資金。
該案許某在被抓獲當天即被以掩隱罪取保候審。但可能由於她個人的堅持,委托的2個辯護人一個主張許某無罪,一個主張許某應定幫信罪。最終的結果是,許某因爲收到了9.9萬的電詐資金,被判處掩隱罪有期徒刑一年(實刑,非緩刑)。
所以,真的不要輕易主張無罪,即使是罪輕辯護,也要考量是不是案件確實應以輕罪定性,否則,輕罪辯護和無罪辯護的辯護效果都是一樣的,但後果是當事人承擔的,一定要慎之又慎。律師辦的是案件,也是當事人的人生。
04
法律分析:主觀明知程度的不同,決定了罪與非罪、此罪彼罪
現在我們來回答文首A涉嫌掩隱罪案例中的2個問題:
1、爲什么A會被定掩隱罪?
2、在涉案金額比較高的情況下,如果A的行爲真的構成犯罪,該案有變更爲幫信罪的可能嗎?
掩隱罪有個前提:一定是有被害人報案了。A自信的認爲自己的交易沒問題,主要在於:买家本人現金付款+买家拍攝的承諾視頻。
承諾視頻這個東西,司法機關是不認的,這個實踐中並無爭議,所以無需討論了。那么問題就出在了“买家本人現金付款”上。买家付的款是自己的錢還是他人的錢?如果是自己的錢,买家真的是自愿爲了买U而付的款嗎?
可能A會覺得,這和我有啥關系?有人买U,我就賣U,對方已經承諾資金來源合法,那還讓我怎么核實?我怎么就涉嫌犯罪了?
我們可以假定3種場景。
場景一:什么情況下A大概率可以爭取無罪的?
需要做到完美的KYC。
但什么程度才是完美的KYC?我也不知道。爲什么會這么說?可以參考下面這個湖南法院的判決【(2022)湘0281刑初484號】。
大致案情是,“被害人”在歐易商买了U商的USDT之後,拿去投資結果被別人騙了,雖然賣家(即U商、被告人)表示:自己已經在交易前盡到了嚴格的審核義務,完全不知道對方是要买u然後去詐騙平台投資,但法院仍定U商幫信罪。
那法院是如何推定被告人“主觀明知”的?法院認爲:由於被告人明知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是非法金融活動,仍以工作室形式在該平台專門從事虛擬貨幣交易,而且在交易過程中,其銀行卡多次因涉嫌違法犯罪活動被凍卡,因此推定被告人等人對他人的犯罪行爲主觀上“明知”。
此案“主觀明知”的推定已經逆天了。本人表示難以理解且無法接受。
場景二:什么情況下A可以爭取輕罪幫信罪?
如果涉案金額很小,比如低於5萬,那么無論是掩隱罪還是幫信罪,其實沒所謂的。但金額比較大的情況下,考慮能否做輕罪辯護還是很有必要的。
例如,A做的只是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偶爾买賣虛擬貨幣,通過线上轉账的方式接收了买家的款項,最好是在交易所中進行的,也盡到了一定程度的核查義務,如核實對方資金來源,確認是买家本人操作,买家自愿交易,雙方溝通正常的使用微信等國內軟件而不是TG等加密聊天軟件,交易價格也合理,在不幸收到贓款的情況下,主張幫信罪是有希望的,甚至也可以爭取下檢察院不起訴或公安撤案。
場景三:什么情況下A確實構成掩隱罪?
有沒有可能买家也只是個工具人?
“殺豬盤”這個詞大家都不陌生了。洗錢團夥爲了把錢洗白,可以想盡各種辦法,他們可以僱傭大量“感情騙子”,或者其他獲取他人信任的方式。洗錢團夥會在網上尋覓缺乏辨識能力,但有支付能力的被害人,獲取信任後,會指導被害人將錢款投到某個網站或APP上理財。
電影《孤注一擲》很多人應該都看過,邵律師此前也寫過相關文章(下圖),就是這種差不多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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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面說的這些和U商买賣虛擬貨幣有啥關系嗎?這就是騙子的厲害之處——在騙取被害人信任之後,騙子把贓款轉給被害人,讓被害人幫他投資到詐騙網站上。網站客服以各種理由,讓被害人通過銀行櫃台將現金存入網站指定銀行账戶。
但巧了,客服提供的網站指定账戶就是A的。爲什么那么巧?我們可以大膽的猜一猜:B有沒有可能是洗錢團夥之一,B爲什么那么好心的帶A,又是賣U給A,又是介紹客戶給A,既然有买U的客戶,B爲啥不自己做买賣?B和團隊內的小夥伴B1分工明確,B1去聯系被害人,建立信任關系之後,由B1把贓款轉給不知情的被害人,讓被害人取現後,在銀行櫃台現金存入“網站客服”提供的A的銀行账戶。
A以爲自己是在賣U,實際是被B利用轉移贓款了,如果在這過程中,B要求A必須以人民幣現金的方式購买其售出的虛擬貨幣,那A就要把從被害人(买家)處收取的款項取現,A的行爲模式在司法機關看來實在是太貼合掩隱罪了,A實在是有理說不清。
如果再加上使用TG聊天、使用他人銀行卡幫助收款、短期內交易次數密集頻繁等等,在原本此類犯罪對主觀明知程度的證明標准就不高的情況下,定掩隱罪是必然,想改判幫信罪很難了。
但根據個案,律師仍可以從量刑情節角度爲當事人主張罪輕辯護。
05
寫在最後
當交易USDT虛擬貨幣而被控掩隱罪,律師應當如何選擇辯護策略?本文進行了开放式探討。然而,在實際案件中,哪種方案最能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並沒有一成不變的答案。這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針對性的分析,以確定最爲合適的辯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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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因交易USDT虛擬貨幣被定掩隱罪 律師應如何選擇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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