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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探店”要熄火了?

by admin - 2023-05-06 62 Views

文|科技每日推送

文|科技每日推送

“多少次來南京就爲了這一口XXX”

“暑假來上海一定要喫XX”

“不喫XXX我真的會傷心,OK?”

“感謝網友讓我喫到了廣州最好喫的xx”

……

如今,打开小紅書、抖音等社交平台,經常可以刷到各種各樣的探店帖子和喫播視頻。

這些食物,色澤鮮美,看起來令人垂涎欲滴,恨不得下一秒就能喫到。

但是,對此,有越來越多的消費者表示,自己根據探店達人的推薦前去“拔草”,結果卻是“踩雷”,體驗非常差。

除了純圖片和文字分享外,還有一些探店達人喜歡錄喫播視頻。

單看視頻封面,你可能會認爲它只是一個簡單的美食探店視頻分享。

但是當你點進這個視頻,就會發現,視頻下方可以一鍵跳轉到該店的套餐折扣加團購界面。

這哪裏是單純的探店分享,這不是打着“探店”的名號進行推廣么?

對於以上“探店”亂象,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最新版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對其進行約束。

這意味着小紅書、抖音等平台上這類網紅的好日子,到頭了!

“達人探店”屬於“廣告”,虛假宣傳要負法律責任

展开全文

5月1日起,新版《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

按照《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對於如今遍布各大社交及媒體平台的“達人探店”、“達人種草”、“達人體驗”類短視頻,只要同時附上鏈接實現跳轉購买,將明確屬於互聯網廣告,必須標明“廣告”字樣,不得誤導消費者。

否則,相關主體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即,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針對當前部分探店博主收錢之後虛假宣傳,坑騙消費者的行爲,消費者同樣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商家、達人和互聯網平台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如探店博主涉嫌虛假宣傳,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違法,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也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接受處罰。”

這個消息,可謂大快人心!畢竟消費者,還有部分商家,已經苦探店久矣。

變味的探店:給錢就誇上天,不給就抹黑

在最初,“探店”之所以能夠被大家認可,就是因爲它不同於廣告,而是從消費者本身的體驗出發,爲其他消費者提供一個相對真實客觀的參考。

大家也從這些探店達人的安利中,或多或少地發掘了一些小衆的、好喫的店鋪。

而對於店鋪商家來說,探店達人的推薦,也能夠爲自己帶來源源不斷的客源,以及高達幾十上百萬的銷售額。

隨着探店引流的能力得到市場驗證,有更多的人和商家湧入了“探店”這條賽道,各取所需。

但當“探店”這一行爲的商業化程度越來越高,其性質也慢慢發生了改變。“真誠”,顯然已經變成了一門生意。

如果你在闲魚上搜索“小紅書/抖音探店”,就能發現各種明碼標價的探店推廣。

也正因如此,現在同質化的內容越來越多。千篇一律的色調和文案風格,純純糊弄消費者。

而且,一些達人缺乏法律素養、責任意識,給了錢就能把店鋪誇上天,昧着良心說瞎話。

更絕的是,探店行業還催生出了“雲探店”這種形式,商家給所謂的“探店達人”提供素材,而他們不用到线下,也能給“家人們”安利到位。

當虛假探店越來越泛濫,流量野蠻生長,而探店達人又變得愈發猖狂,使得許多商家對探店的態度也發生了轉變。

一位名爲“心泥”的網友,在知乎上分享了自己作爲商家,被探店達人“綁架”的經歷:

相關新聞下方,也有一些中小型商家披露自己曾遭到過探店自媒體的惡意勒索——“不給錢就聯合起來搞臭你”。

據此前媒體報道,這一現象確實存在:有的博主會抓住評價機制的漏洞誤導消費者,故意給商家制造負面輿情,或者以差評爲籌碼勒索錢財,讓商家“有苦說不出”。

結語

從真實分享,到拿什么錢說什么話;從平等互利,到“威脅勒索”,探店亂象何時休?

但愿隨着新版《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的實施,能夠把探店引入一個規範、良性的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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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網紅“探店”要熄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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