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發表《有關適用於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建議監管規定的咨詢總結》。
絕大多數回應者同意本會有關容許持牌交易平台營運者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的建議。香港證監會將實施一系列妥善的措施來保障該等投資者,包括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的過程中確保合適性、良好管治、加強的代幣盡職審查、納入准則及披露。
《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將於2023年6月1日生效。該指引訂明多項適用於持牌交易平台的標准和規定,其中包括穩妥保管資產、分隔客戶資產、避免利益衝突及網絡保安。香港證監會將就新監管規定提供額外指引、其他實施細節,以及過渡安排的詳情。
本會歡迎已准備好遵守證監會標准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申領牌照。至於無意申領牌照的營運者,則應着手以有序方式結束其於香港的業務。
香港證監會將與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繼續合作,提醒投資者有關在不受規管的平台上投資的風險。特別是,盡管有關制度將於2023年6月1日生效,但證監會尚未批准任何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且現有大部分公衆可接觸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均不受證監會監管。
監管人士採訪:
香港證監會中介機構部臨時主管蔡鐘輝表示,暫時未有平台可給予散戶投資者买賣虛擬資產,預料在指引生效後,散戶最快在今年下半年,可於獲發牌的交易平台進行买賣。若本地虛擬資產平台並非在條例實施前已經運作,或者海外平台在指引實施後仍沒有牌照,都不能在香港進行虛擬資產交易業務,亦不能在港宣傳推廣,否則需負上刑事責任;而現正營運的平台可於條例指引生效後9個月內申請牌照。獲發牌的平台亦需確保其客戶有沒有透過“翻牆”進行交易,並確保 IP 地址是否來自不能买賣虛擬資產的地區,強調需要遵守相關地區的規定。
回應要點:
對於規定非證券型代幣須具有至少12個月往績紀錄的意見,相關規定乃因平台營運者在進行盡職審查期間可能面對的固有困難而特別設立。雖然12個月的規定未必能防範若幹代幣近期發生的崩盤事件,但設立該規定的目的是降低難以合理偵測的欺詐風險,以及減少代幣首次發售前進行的市場推廣工作對代幣價格可能帶來的影響,特別是因爲代幣發售一般不受規管,且不受制於傳統證券市場現存的保障措施。
如要符合資格被零售投資者交易,代幣必須屬於合資格的大型虛擬資產,即其已獲納入由兩個獨立指數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兩個獲接納的指數當中。我們認爲進一步規定在發布傳統證券市場的指數方面具有經驗的指數提供者遵守國際證監會組織的財務基准原則(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Benchmarks)乃屬恰當,以使相關指數提供者設有合適的內部安排來保障旗下指數的穩健性並確保其質量。兩個指數提供者除應彼此獨立外,我們亦將規定,它們應獨立於虛擬資產發行人及平台營運者。就虛擬資產而言,大的市值並不自動意味着其擁有高流動性。證監會希望重申,獲納入兩個獲接納的指數並非納入某虛擬資產的唯一准則。實際上它只是一項最低准則。
穩定幣帶來的風險引發了國際關注,市場上有聲音要求規管穩定幣,以確保(其中包括)穩定幣儲備得到妥善管理,從而維持價格穩定,並使投資者能夠行使贖回權利。相關風險對穩定幣的穩定性有根本性影響。無法維持其掛鉤功能或在贖回時無法返還投資者資金的穩定幣不可被稱爲穩定。這種因此而擴大了的擠提隱憂會嚴重影響穩定幣的流動性,使其普遍不適合零售投資者。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已在2023年1月發布加密資產和穩定幣討論文件的總結,穩定幣的監管安排預計將於2023/24年實施。在穩定幣於香港受到規管前,我們認爲穩定幣不應獲納入以供零售买賣。
關於自營交易,我們同意交易平台上的流動性對客戶來說十分重要。因此,證監會允許由第三者莊家進行莊家活動。然而,現時禁止自營交易的規定是全面性的,並實際上什至禁止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集團公司擁有任何虛擬資產的持倉。因此,我們已修訂《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中的規定,容許有聯系者透過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以外的渠道進行交易。
關於虛擬資產市場上其他常見服務(例如收益、存款及借貸),證監會不允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供這些服務,《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7.26段已涵蓋了這一點。歸根結底,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主要業務是擔任代理人,及爲客戶的买賣盤提供對盤的途徑。任何其他活動均可能導致潛在的利益衝突及需要額外的保障,因此,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現階段不得進行此類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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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香港證監會咨詢總結:散戶交易、暫禁穩定幣、納入指數是最低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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