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謙:現爲咨詢機構 Mura 始創人,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執業律師。曾領導火幣集團,新火科技和 OKX 的法律和合規職能。
Chris,李書沸:TKX 資本始創人兼合夥人,前火幣和 OKX CFO。
背景
香港證監會於2023年5月31日晚上發報了最新 VATP 牌照手冊及發牌制度的過渡安排的通函,爲6月1號的 VATP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牌照申請做最後的公告。
閱讀原文:https://sc.sfc.hk/Tuni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intermediaries/licensing/doc?refNo=23EC27
交易平台過渡安排
1. 在6月1日前在香港有 “經營真正的業務並設有真正的業務據點” 的非證券型代幣交易平台可以在6月1日起計12個月內繼續經營。在6月1日號後才开始在香港運營的交易所就需要拿到證監會牌照後才可以運營,沒有過渡期。“真正業務” 及 “真正業務據點”的考慮因素包括:
a. 交易平台是否香港公司;
b. 是否有香港辦公室;
c. 交易平台是否由香港員工管理及控制;
d. 關鍵人員是否長駐香港;
e. 是否已經有香港的獨立客戶及真正的成交量;
f. 其他證明平台是在香港運營的。
注意,單純有香港公司注冊, 但是員工不在香港駐是不足夠的。而且員工需要在6月1日前已經駐於香港。過渡安排只適用於提供非證券型代幣交易平台,而證券幣交易平台並無任何過渡安排。即是所有證券幣交易平台6月1日後都需要拿到證監會牌照才可以運營。
2. 有過渡期的交易所如果符合以下的條件,就可以由2024年6月1日开始被當作爲獲發牌照:
a. 在2024年2月29日前向證監會提交完整的牌照申請;
b. 可以提供證明交易所已經遵守所有牌照法規規定,並被證監會信納。
3. 另外,這個過度安排還包括“受規管職能的個人”,即是持牌代表(RO)及/或負責人員(LR)的職能。
如果在6月1日前已經在交易平台執行相關職能的個人,也可以有個人的過度期安排,並在2023年6月1日起計12個月內(在 RO 及 LR 沒有持牌情況下)繼續執行相關職能的工作,意思是可以作爲 RO 或 LR 的職能繼續工作。這些 RO 及 LR 如果符合以下的條件,可以由2024年6月1日开始被當作持牌的 RO 及 LR:
a. 這些 RO 及 LR 必須在2024年2月29日前向證監會提交完整的(個人)牌照申請。
b. 這些 RO 及 LR 必須在2023年6月1日前在交易所已經執行 RO 及 LR 的相關職能。
c. 可以提供證明並被證監會信納這些 RO 及 LR 有能力遵守持牌交易所的法規規定。
4. 值得注意的是,在牌照申請程序中,如果證監會發現申請不完整或有任何申請問題是可以解決的,證監會會退回申請,讓申請人解決問題,而不是直接拒絕申請。所以有過渡期資格的申請人應該盡早提交申請,而不是臨近2024年2月29日才提交申請,才可以有充足時間解決證監會問題。
5. 對於負責人員方面,因爲證監會認爲交易所不會是一個小規模的營運,建議負責人員的數目可能需要多於基本規定。
6. 另外,證監會建議 VATP 跟1、7號牌一起申請,原因是證券幣跟功能幣的性質隨時改變,同時申請可以確保交易所運營順暢。兩個牌照是同是提交一份綜合申請表格的。
VATP 牌照手冊總結
7. 證監會對於在香港運營的定義是看交易所是否“actively marketing to the Hong Kong public”。即是如果一個交易所,不論注冊地是否在香港,在香港的公衆爲目標宣傳,那么交易所就必須拿牌照。
這可以包括多種情況,例如:指經常聯絡香港投資者或公衆並向香港公衆推廣服務、進行以香港公衆投資者爲對象的大衆傳媒計劃,及進行以香港投資者爲對象的互聯網活動等。在決定交易所是否向公衆“積極推廣”其服務時,證監會將考慮到有關業務活動的整體性質,考慮因素包括:
a. 服務是否訂有詳細的推廣計劃;
b. 服務是否透過直接推廣途徑,例如在香港媒體刊登廣告、廣播或其他網上“推銷”科技,以進行廣泛的宣傳(相反以被動方式,例如以“自行選擇”的形式取得服務,則可能不是屬於積極推廣);
c. 推廣是否以有計劃的方式推行,以及是否根據計劃或程序進行,從而顯示出該項爲持續服務而非單一推廣行動;
d. 服務是否以香港公衆爲對象,例如以中文書寫及以港元計值;
e. 服務是否顧客主動尋求的。
8. 另外,任何持牌交易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开展業務,都需要確保充分遵守所有當地的法律和監管要求。
9. 持牌交易所將需要向證監會提供關於業務活動的月度報告,格式是由證監會指定的, 並提供證監會要求的所有信息。證監會亦有權力詢問交易所任何關於交易所的事情,交易所必須如實回復。
10. 持牌交易所需要每年聘請獨立的專業公司對其業務進行年度審計,包括合規流程、系統、安全等。第一次審計報告應在牌照批准之日起的18個月內提交。
11. 除交易所外的所有其他服務或業務都需要得到證監會的批准,持牌交易所只能經營1家中心化交易所。
牌照的基本要求
12. 牌照的基本要求在之前很多不同文章都有梳理,這裏不重復了,只提醒比較特別或重要的事項。所有的董事,持牌代表(RO),負責人員(LR),負責經理(MIC)和最終受益人(UBO)都必須通過 SFC 的“適當人選”測試。RO、LR 及 MIC 的相關的行業經驗應是在香港或其他國家的受監管活動的經驗。不合規環境的工作經驗,如果是因爲免除(牌照的要求),也可以被接受。如果是金融科技技術與交易所平台的技術有關,也可以被考慮接受。值得注意的是,至少有一名持牌代表應在香港居住。
13. 財務要求是500萬港元的實收股本,300萬港元的流動資產,另外加上12個月的運營費用。所以交易所需要向證監會提交一個運營費用收益的估算。
14. 用於保管客戶資產的信托公司不得從事任何其他業務,只可以單一的爲客戶保管資產。
15. 沒有硬性規定數據中心和存儲中心必須要設在香港,但所有使用的數據中心和存儲中心都必須得到證監會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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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政啓動:解讀香港加密貨幣平台的“過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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