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以太坊合並日期的逐漸明確逼近,轉爲 PoS 機制的 ETH 是否可定性爲證券又再次成爲話題中心。
近期,華盛頓特區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的法學教授 Adam Levitin 表示,運行 PoS 機制的區塊鏈網絡系統都可以歸爲證券,理由如下:
· “證券”包括“投資合同”。“投資合同”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Howey 案中定義爲 K,用於對聯合投資企業的投資,利潤預期“完全來自於第三方的努力”。
· Howey 說的是“錢”的投資,但這一直被解釋爲只是指有價值的投資。質押很容易滿足這一要素。
· 聯合投資企業的要素也很容易用質押來滿足:整個驗證系統需要多方參與。這就是集資(即對聯合投資企業更苛刻的解釋:橫向共同性)。
· 對利潤的預期也非常明確,質押者獲得質押獎勵。
· 這就引出了最後一個要素:預計利潤將“完全來自”他人的努力。在 Howey,美國最高法院說了幾次“完全”。如果這是衡量標准,那么質押者就不符合測試,因爲質押者也是參與者。
· 但下級法院基本上已經從 Howey 案中解讀出“完全”的定義,至少對於像多級分銷金字塔這種,參與者確實必須努力招募更多下线。
· 企業中的努力的總和所做的貢獻可能是相當有限的,我懷疑“完全[=主要]來自他人的努力”這一要素是符合的。
· 但是,這些都無法回答更棘手的問題:當你處理一個去中心化的系統時,誰是 "發行者"。但這是更寬泛的問題的一部分,即如何將去中心化的系統納入以人爲本的法律體系。
而風投合夥人 Adam Cochran 則認爲合並後的 ETH 不屬於證券,理由如下:
· 首先,Howey 測試三要素:金錢投資(An investment of money)、聯合投資企業(In a common enterprise)、從他人的努力中獲得利潤的期望。
· 對於“金錢投資”這一點,ETH 符合也無礙,畢竟幾乎所有風險資產、商品服務甚至比特幣等,都滿足這一點。爭議較多的是後兩點,不同法院有不同衡量標准,其中許多從未被美國最高法院採用。
· 對於“聯合投資企業”這一點的界定,爭議較多,而且思想流派也較爲繁雜,如橫向共同性、廣泛的縱向共同性、嚴格的縱向共同性。其中橫向共同性,法院尋找按比例分配利潤的特徵,或通過資金的匯集將投資者的資產捆綁在一起。
具體應用在 ETH 2.0 中,你質押的 ETH 是獨立的,跟節點綁定的,與其他質押資金無關,也是根據自己節點的表現情況獲得賞罰,也不影響其他節點,因此並不具備橫向共同性。而縱向共同性更加強調投資者和發行者/推廣者之間的關系,例如投資者和發行者/推廣者在 ETH 上不一定是同賺同虧。
不過第一個挑战是,以太坊網絡作爲一個去中心化开源項目,發行者和推廣者是誰?更重要的是,最开始爲以太坊編寫代碼的人,並不是當前運行網絡的人。
· 對於“從他人的努力中獲得利潤的期望”這一點,有些案例顯示其核心是 "對從他人的創業或管理努力中獲得利潤的合理期望";有些案例顯示利潤不能來自自己的努力或者服務;這是一個細微而重要的區別,對於質押來說,它再次嚴重依賴對聯合投資企業的證明。
這一塊的重要問題是:你因爲什么而受到獎勵?質押時,爲何能夠得到獎勵?其實終極論據有兩方面,一是向用戶出售區塊空間而得到獎勵;這種觀點可以被視爲聯合投資企業,不過不是來自推動者或發行人,因爲區塊空間是與驗證者合作形成的,而且驗證者實際上出售的是驗證這種行爲。
那么問題來了,驗證者這種驗證行爲是否屬於“自食其力”,其實在以前的案例中,SEC 已經間接給出了答案,即驗證者參與網絡驗證是一種實質性的努力,並因此獲得獎勵。
· 綜上所述,對於 Howey 測試的三要素,目前 ETH 存在爭議的是後兩點,雖然“买幣質押賺幣”這個模式看起來很像證券,但是如果深入了解,質押驗證的資金不與他人混合,獎賞獨立,不符合第二點;而且驗證者是通過自己的在线驗證努力獲得獎勵,也不符合第三點。但是,即使如果 SEC 要將 ETH 認定爲證券,那么其實也跟以太坊轉換爲 PoS 這個過渡無關。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信息之目的,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絡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標題:以太坊轉向PoS後是否會被認定爲證券?有兩種不同觀點
地址:https://www.100economy.com/article/4073.html